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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5〕315号

发布时间:2025-12-22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15

                                               

 

 

 

当事人:醴陵市智慧精品民宿(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E4MUL523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南新街

经营者:欧***

经营范围:住宿服务

2025年1112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醴陵市智慧精品民宿(个体工商户)正在使用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编号:XNJD-KZ23-4283-7145)轿厢内未粘贴有效使用标志以及定期检验标志,本局执法人员让当事人提供该电梯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电梯检验、检测报告和使用标志,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本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5﹞第12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于2025年12月12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局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醴陵市智慧精品民宿(个体工商户)2024115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住宿服务醴陵市智慧精品民宿(个体工商户)2025年1月份从西尼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并于2025年2月安装完成,随后投入使用。202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醴陵市智慧精品民宿(个体工商户)正在使用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轿厢内未粘贴有效使用标志以及定期检验标志,本局执法人员让当事人提供该电梯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电梯检验、检测报告和使用标志,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本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5﹞第12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于2025年12月12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暂未发生安全事故,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填写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四张,证明:1、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2、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其停止使用,且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3、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已到场;4、检查时当事人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没有有效使用标志以及定期检验标志的事实;5、当事人不能提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电梯检验、检测报告和使用标志的事实;

证据3. 2025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兔潭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的经营情况;3、当事人的电梯用于上下载客,处于工作状态;4、当事人的电梯是2025年1月份购买,其后进行了安装用于经营;5、当事人的电梯暂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

证据4. 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电梯(设备编号:XNJD-KZ23-4283-7145)未办理电梯检验、检测报告和使用标志的事实;

证据5. 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已经关停的电梯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欧***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于2025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31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从轻情况“违法行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电梯未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从轻情形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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