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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318号
当事人:醴陵市根根发老廖钢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5MRC2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廖**
经营场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茶山组7号
2025年11月19日,本局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513774号)及相关材料;附件两份《检验报告》(编号:C2025-02-J480694、C2025-02-J48095)显示当事人被抽样检验的型号规格为Φ8mm和Φ10mm的两款热轧带肋钢筋,其尺寸、重量偏差、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19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并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对抽检批次钢筋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醴陵市根根发老廖钢材店是2013年9月4日在本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钢筋、五金销售。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Φ8mm和Φ10mm两款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检验,两款钢筋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肋间距、横肋末端间隙)、重量偏差、力学性能(最大总延伸率、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规定塑性延伸强度之比、实测规定塑性延伸强度与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湖南省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涉案钢筋均由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从醴陵市文记钢材加工厂(已另案处理)处购进后即放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但未查验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涉案φ8mm热轧带肋钢筋购进0.199吨(69根,621米),进货价3400元/吨(1.09元/米),抽样用了10米,现场查封了611米,未销售,销售价格为11元/根(1.3元/米),货值金额759元;涉案φ10mm热轧带肋钢筋购进0.18吨(40根,360米),进货价3400元/吨(1.7元/米),抽样用了10米,现场查封了342米,其余8米已销售,销售价格为21元/根(2.5元/米),销售金额为20元,利润6.4元,货值金额840元。涉案钢筋销售金额合计20元,违法所得6.4元,货值金额合计1599元。案发后,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对象的联系方式,虽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实际追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各两份,相关送达回证一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的Φ8mm和Φ10mm两款热轧带肋钢筋的所检项目中尺寸(肋间距、横肋末端间隙)、重量偏差、力学性能(最大总延伸率、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规定塑性延伸强度之比、实测规定塑性延伸强度与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湖南省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1、检验检测单位的主体资格;2、检验检测单位具有对涉案产品的检验资质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各两份,证明:1、检验检测单位对当事人的钢筋进行了抽样;2、检验检测单位已告知当事人抽样相关权利义务;3、涉案钢筋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调直工艺控制不到位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八份(共二十三张),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的经营情况;3、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被抽样批次钢筋的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4、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样批次钢筋的检验合格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5、执法人员对现场与被抽样钢筋同批次的钢筋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两份,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楚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送货单照片各一份,当事人的销售单据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案钢筋的抽样检验、进销货的情况;3、当事人对两份涉案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4、当事人虽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实际追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31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尺寸、重量偏差、力学性能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筋产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产品已经部分销售且无法追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尺寸、重量偏差、力学性能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筋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产品已经部分销售且无法追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的φ8mm热轧带肋钢筋611米和φ10mm热轧带肋钢筋342米;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4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319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204.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