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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5〕320号

发布时间:2025-12-22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20

                                               

 

 

 

当事人:醴陵市养天和大药房益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XADA58

住所: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三英屋组

法定代表人:晏**


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户,从事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等经营。2025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三英屋组的醴陵市养天和大药房益生店进行现场核查,该药店正常营业,检查发现店内药品陈列柜待售的药品中有下列药品,信息如下,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药品生产企业: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8片/瓶/盒;产品批号:20230809;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7日;有效期至:2025年08月06日;共1盒)检查时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进销记录。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在过期后没有销售,货值金额2.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情况。

4.2025年1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平台调出进销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进销情况。

6.《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2025090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902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32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2.35元,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则第一章  药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 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进行自由裁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第十一条《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则第一章 药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违法行为的减轻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18片/瓶/盒,产品批号:20230809,1盒);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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