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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5006号
姓名:周**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
联系电话:134********
你于2025年10月22日10时27分,在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派出所右侧人行道上,存在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10月22日在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派出所右侧人行道上摆放的农机设备,经现场勘验,违法占用了长15米*宽2米共30平方米的城市道路(材质为:石板人行道)。在此之前,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9时44分,对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了劝导、教育,要求你于2025年10月20日18时前自行撤除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物品,你未按我单位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周**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周**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5006号】,责令你于2025年10月29日18时前自行撤除占用城市道路物品,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0日11时23分进行复查,你依然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1日内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5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12月4日签收上述文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介于你未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整改到位,经集体讨论,现责令你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