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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5006号

发布时间:2025-12-23 访问: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5006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

联系电话:134********

你于2025年10月221027,在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派出所右侧人行道上,存在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10月22日在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派出所右侧人行道上摆放的农机设备,经现场勘验,违法占用了长15米*宽2米共30平方米的城市道路(材质为:石板人行道)。在此之前,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9时44分,对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了劝导、教育,要求你于2025年10月20日18时前自行撤除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物品,你未按我单位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5006号】,责令你于2025年10月29日18时前自行撤除占用城市道路物品,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0日11时23分进行复查,你依然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1日内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5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12月4日签收上述文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介于你未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整改到位,经集体讨论,现责令你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


编辑: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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