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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59号

发布时间:2025-12-25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5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66315****)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官庄镇/潭塘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刘*鑫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0 月 14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井口监控室、地表通风机房、压风机房 、+160m 斜坡道掘进工作面、+100m 中段、+120m 中段开展抽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1、+160m 斜坡道掘进工作面 2#石门处维修班组未随身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班组长携带的便携仪未开启;

2、查矿山中段平面图:未注明采空区处理方式及现状;

3、查矿山视频监控系统,发现 10 月 13 日 8 点班主平硐作业人员乘坐无矿安标志的普通民用车辆或运矿车辆出入井下;                                 

4、地表通风机房、压风机房、+160m 斜坡道掘进工作面附近未安装直通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100m 中段 1#矿体采矿工作面、+120m 中段备采工作面等重点区域出入口未设置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分站;+160m 中段回风巷风速传感器安装位置不合理(设置在+160m 中段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巷),+100m 中段、 +120m 中段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未设定报警值。

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98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一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383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前出具了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56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75 号,证 明 2025 年 10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总经理钟*帝、矿长喻*交各一份),证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组证据:金莎金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有地下矿山开采的资质。

第八组证据:总经理钟*帝、矿长喻*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总经理*帝、矿长喻*交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一份、安全管理人员一份。 证明总经理钟*帝、矿长喻*交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9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湖南省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 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的规定。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 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19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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