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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61号

发布时间:2025-12-25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6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2290****)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王*林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C)级、升空类(火箭,C)级、爆竹类(C)级;总厂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C )级、升空类(火箭,C)级。现场检查总厂时发现以下问题:1、未建立电瓶 车管理台账;2、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为 4 月 9 日(未更新);3、未建立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台账;4、安全员日志为 8月11日(未更新);5、4 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一栋三间),第一间卷筒车间为员工宿舍,第二间卷筒车 间存放已串引的组盆架,第三间卷筒车间存放已插引的哨响空筒和烟雾空筒, 第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一工棚存放烟雾和哨响效果件 121 件,未装箱的烟雾 效果件 360 饼,接驳引线 9 件,裸药药柱 2kg。

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770 号,证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 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56 号,证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万 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724 号,证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416 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36 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 1.1 级生产工序作业,妥善处理余废药,未经应急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擅自组织生产。

第六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告〔2025〕6 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给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林签收。

第七组证据:《询问笔录》4 份(王* 2 份、黄*主和李*生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C)级、升空类(火箭,C)级、爆 竹类(C)级生产资质。

第九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十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主要负责人王*林,安全员黄*主、李*生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王*林,安全员黄*主、李*生的有效身份。

第十一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王*林,安全员黄*主),证明主要负责人王*林,安全员黄*主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二组证据:总经理王*林,安全员黄*主、生产厂长李*生任命文书各 1 份,证明王*林,黄*主、李*生分别为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员、生产厂长。

第十三组证据:违规照片 8 张、违规视频 2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四组证据:关于撤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决定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已撤销花炮监察股工作人员开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1、经调查询问,4 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无危险等级)为一栋三 间,第一间卷筒车间改为员工宿舍并有 7 人在里面住宿,同时第二间卷筒车间 存放已串引的组盆架,第三间卷筒车间存放已插引的哨响空筒和烟雾空筒;第 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的工棚并内放了烟雾和哨响效果件 121 件、未装箱的烟 雾效果件 360 饼、接驳引线 9 件,裸药药柱 2kg。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 距离。”的规定。

2、经调查询问,4 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无危险等级)为一栋三间,第二间卷筒车间存放已串引的组盆架,第三间卷筒车间存放已插引的哨响空筒和烟雾空筒;第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一工棚并存放烟雾和哨响效果件 121 件( 储存工房危险等级为 1.1-2 级),未装箱的烟雾效果件 360 饼,接驳引线 9 件( 储存工房危险等级为 1.1-2 级),裸药药柱 2kg(储存工房危险等级为 1.1-1 级 )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 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 安全技术规程》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 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和第 4. 16:“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的规定。

3、经调查询问,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并未许可生产烟雾类产品, 4 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第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工棚内存放的烟雾效果件 是该厂私自在 4 号卷筒车间生产的。该企业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 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2:“应在许可的专用的产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的规定。

问题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类违 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 人数在四人以上九人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 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 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 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 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 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 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超出一类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22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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