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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62号

发布时间:2025-12-25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62号

 

被处罚人:王*林                       性别:男

身份证:130************030            联系电话:177********    

家庭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朝阳道机场路派出所公共地址

所在单位: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C) 级、升空类(火箭,C)级、爆竹类(C)级;总厂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C )级、升空类(火箭,C)级。现场检查总厂时发现以下问题:1、未建立电瓶车管理台账;2、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为 4 月 9 日(未更新);3、未建立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台账;4、安全员日志为 8 月 11 日(未更新);5、4 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一栋三间),第一间卷筒车间为员工宿舍,第二间卷筒车间存放已串引的组盆架,第三间卷筒车间存放已插引的哨响空筒和烟雾空筒, 第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一工棚存放烟雾和哨响效果件 121 件,未装箱的烟雾效果件 360 饼,接驳引线 9 件,裸药药柱 2kg。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770 号,证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 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56 号,证 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724 号,证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416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36号,证明 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 1.1 级生产工序作业,妥善处理余废药,未经应急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擅自组织生产。

第六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告〔2025〕6 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将《行政 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给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林签收。

第七组证据:《询问笔录》4 份(王*林 2 份、黄*主和李*生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C)级、升空类(火箭,C)级、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

第九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十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主要负责人王*林,安全员黄*主、李*生各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王*林,安全员黄*主、李*生的有效身份。

第十一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主要负责人王*林,安全员黄*主),证明主要负责人王*林,安全员黄*主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二组证据:总经理王*林,安全员黄*主、生产厂长李*生任命文书各1份,证明王*林,黄*主、李*生分别为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员、生产厂长。

第十三组证据:违规照片 8 张、违规视频 2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四组证据:关于撤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决定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已撤销花炮监察股工作人员开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经调查询问,4 号卷筒车间/外筒泥底车间(无危险等级)为一栋三间,第一间卷筒车间改为员工宿舍并有 7 人在里面住宿,同时第二间卷筒车间存放已 串引的组盆架,第三间卷筒车间存放已插引的哨响空筒和烟雾空筒;第三间卷筒车间右侧私搭的工棚并内放了烟雾和哨响效果件 121 件、未装箱的烟雾效果件 360 饼、接驳引线 9 件,裸药药柱 2kg。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 人数在四人以上九人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22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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