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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50号

发布时间:2025-12-12 访问: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5-50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东弘陶瓷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4AB240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社区新华组

投资人:欧光书

我局于20259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陶瓷原料开发加工及销售,现场围墙外有沉淀池底泥(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堆放面积约10平方米,堆放高度约1,未建设围挡也未进行覆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沉淀池底泥流失至坡体下方沟渠内。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2025929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929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109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112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5〕醴-4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并于20251125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计算公式为:[100000/1000000+(0%+0%+0%+0%+0%)×(1-100000/1000000]×1000000=100000元,大写为壹拾万元整。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8


编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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