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67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77,联系电话:188****0698,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职业:驾驶 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涉嫌对总质量4500千克 以上(不包括4500千克)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粤 L93905徐工牌重型自卸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12月15日10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袁建山、彭艳飞(执法证号 分别是:18020817097、18020817092)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处公路上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粤L9****徐工牌重型自卸货车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车牌粤 L9****,该车车型为徐工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惠州市至俊物流 服务有限公司,你是该车实际所有人。车上装载水泥,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 镇,运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运费是200元。你当场出示了本人《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证号:430************377;从业资格类别:经营 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不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黄**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 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 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67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06)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违反规定,但不符合不予处 罚的情形的;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一千五百元的罚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 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