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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9006-1号
名称:湖南**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170******
法定代表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281************
地址:醴陵经济开发区******
联系电话:130********
2025年7月14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5〕107号),你单位施工的湖南省醴陵市****有限公司电器元件车间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湖南省醴陵市****有限公司电器元件车间建设项目位于醴陵市白兔潭镇******,建设单位是湖南省醴陵市****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16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一层,根据施工合同中承包价格为全包价705元/㎡,总合同价款为5047800元。你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项目于2024年10月17日开始施工。2025年8月1日9时20分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项目主体已完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5〕107号);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南省醴陵市****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
3.湖南省醴陵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湖南省醴陵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湖南**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6.湖南**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湖南省醴陵市****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湖南省醴陵市**电瓷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1.湖南**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
13.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生产扩建项目)项目备案的批复》复印件;
1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对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9006号),责令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前补办施工许可证,我机关于2025年9月2日进行复查,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9006-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9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9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