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环罚字〔2025〕醴-6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横店页岩空心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95164895
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横店村黄家山组
法定代表人:翁德全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使用环保信息公开编码CNFJG3000VLG000011000007的轮式装载机进行原料转运作业,排气筒冒黑色烟气。经检测人员对装载机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林格曼黑度为Ⅱ级,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二类限值要求,排气烟度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10月22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年10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5年12月22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41573601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