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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5〕醴-6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华众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4WWCE7Q
地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国瓷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胡春华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生产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球釉废水经处理后与制泥废水进入公司总废水处理池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外排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市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处理池内回水管网部分破损,部分回用水直接返流进入废水处理池。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在废水处理池总排口采取水样,经检测,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44mg/L,超出《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120mg/L的2.7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2025年11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1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2-2511083)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6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并于2025年12月22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2025年11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并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表示已立即修复管道,改正了违法行为,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消除影响,外排废水无有毒有害物质,且公司产值仅300万余元,由于近年经济大环境所致处于半停产亏损状态,请求减轻处罚。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已修复回用水管道,经采样检测,你单位废水处理池总排口悬浮物为58mg/L,未超出《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悬浮物为120mg/L)。鉴于你单位为近年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落实到位,此次外排废水超标污染物因子仅有一项悬浮物,对环境影响较小,企业规模较小,经济不景气,且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7-2,经案审会审议,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41573601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