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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68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唐**,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20************332,联系电话:198****1158,住址:江苏省响水县双港镇兴华村*****,职业:驾驶 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许可,驾驶苏G7****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12月13日14时1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袁建山、彭艳飞(执法证号 分别是:18020817097、18020817092)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官庄镇桃花村处公路上 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苏G7****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驾驶员是你,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灌南县云航驰道路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该车一直是你在使用,车上装载130箱成品鞭炮,从湖南省浏阳市金英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装 载的,运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趟运费是2000元(运费由你收取,暂未收取)。你当场不能出示苏G7****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道路运输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苏G7****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转运 视频资料、转运车辆证件、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唐**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 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68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 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第 23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程 度:一般;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本省首次擅 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少于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少于5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违法行为。”,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 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