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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331号
当事人:醴陵市金拓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E67AL4X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都汇城D栋804
法定代表人:陈**
2025年11月7日,我局根据市安委会会议精神,反馈当事人销售的“M18”烟雾型烟花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涉嫌经营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陈**于2024年11月28日在我局登记注册醴陵市金拓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等常用消防、安防、劳保产品销售。2025年3月至10月间,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业务员陈***将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生产的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的“M18”烟雾型烟花,多次销售给浙江义乌市的叶**,并通过浏阳市安能物流公司邮寄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许宅村丁丁超市,共邮寄“M18”烟雾型烟花20箱500个。由于当事人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不合格烟花,影响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且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YW20250042)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M18”烟雾型烟花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
2.由醴陵市公安局开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由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32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构成了经营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烟花产品“M18”烟雾型烟花20箱500个,影响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且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2年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情形,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