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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5〕337号

发布时间:2026-01-07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37

                                               

 


当事人:醴陵市白兔潭竹海堂兴盛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PDMT48Y(湘CB731b00706)

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文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沈*


2025年7月9日,本局收到“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核查处置方案,于2025年7月15日对醴陵市白兔潭竹海堂兴盛大药房开展检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对位于醴陵市白兔潭镇文化路13号的醴陵市白兔潭竹海堂兴盛大药房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药师黄**在场,药店正常营业。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药品柜内有药品:江西大自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十全大补酒2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0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规格500mL/瓶、江西大自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茸酒1瓶,生产日期2021年10月09日,有效期至2024年09月,规格500mL/瓶、安徽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灭菌结晶磺胺1盒,生产日期2022年06月08日,有效期至2025年05月,规格5g×8袋每盒,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此外,药品架上有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逸测”血糖测试仪2盒,型号KF-A03-C,生产日期2022-10-27,失效日期2024-10-27,并且该血糖测试仪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摆放在同一药品架上。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中的“药帮忙”平台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0月07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黄道益活络油2瓶,单价为53.5元,共107元。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查询显示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劣药、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局批准,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是2022年05月30日在本局登记备案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沈*。

涉案黄道益活络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07日通过“药帮忙”平台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计107元,当事人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但是不能提供相应的销售记录,但是依照市场行情价格估计销售金额为58元/瓶,故货值金额为116元。此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3种:十全大补酒2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参茸酒1瓶(有效期至2024年09月)、灭菌结晶磺胺1盒(有效期至2025年05月),以上共计货值金额77.8元;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1种:血糖测试仪2盒(失效日期2024年10月27日)货值金额176元。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均与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混放,视为待销售状态。

另外,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查询显示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9日,本局收到上级交办的“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核查处置方案,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当事人负责人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药品经营资格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负责人沈军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相关过期物品拍摄的现场照片16张、对当事人下达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3种:十全大补酒2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参茸酒1瓶(有效期至2024年09月)、灭菌结晶磺胺1盒(有效期至2025年05月);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1种:血糖测试仪2盒(失效日期2024年10月27日),且当事人仍在销售上述物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药械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电脑上的“药帮忙”平台及“海典ERP-II”平台截图10张、湖南世东医药公司销货清单3张。证明:当事人通过“药帮忙”平台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瓶黄道益活络油,以及涉案的十全大补酒、参茸酒、灭菌结晶磺胺及血糖测试仪购进记录和渠道。

证据五、2025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妻子黄**制作的询问笔录6页,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黄**作为委托代理人接受询问的合法性。当事人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黄道益活络油”,以及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截图一张。证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为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7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黄道益活络油2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与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混放,视为待销售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购进的黄道益活络油按照市场价格估算金额为116元,未尽审查义务。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十二节第一条“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批发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购进药品低于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一条“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六条“违法行为:(三)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生产环节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低于5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十二节第一条、第一章第三节第一条以及第二章第一节第六条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待销售的十全大补酒2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参茸酒1瓶(有效期至2024年09月)、灭菌结晶磺胺1盒(有效期至2025年05月)、血糖测试仪2盒(失效日期2024年10月27日);

二、没收当事人非法销售黄道益活络油的违法所得116元;

三、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四、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五、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11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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