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5〕340号

发布时间:2026-01-07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40

                                               

 

 

 

当事人:醴陵市万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RG5HT8B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十里亭组35号

经营者:巫**


2025年11月7日,本局收到醴陵市交通运输局的线索信息,醴陵市万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移交了编号为250512430002N032966401和250724430002N039472101的两份具有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成立,于2023年12月27日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不具备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资质。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出具了一份超出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核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具有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50512430002N03296640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3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核查处置的函》及其附件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出具的两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50512430002N032966401、250724430002N039472101)是用作证明的;

2.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醴陵市具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不具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资质;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以及其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与授权签字人的情况;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情况与被授权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50512430002N032966401、250724430002N039472101)存档件2份,证明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车检报告的原始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临时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4302R20251111000801)与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车检录入系统拍摄的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车检报告上添加证明车辆技术等级语句的情况;

8.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2025〕33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构成了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