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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341号
当事人:杨*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茶山居委会毛坪组16号
2025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位于醴陵市茶山镇茶山居委会天天康大药房门口摆有肉砧,正在进行猪肉售卖,猪肉胴体皮上可见有动物检疫验讫章,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经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在乡务农农民,从2025年10月份开始至11月26日案发时止未办理营业执照,在位于醴陵市茶山镇茶山居委会天天康大药房门口摆有肉砧,进行猪肉售卖,获得利润500元。案发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间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置、经营活动情况及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时拍摄的照片一份(共10张),证明当事人正在售卖猪肉及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行政许可审批平台查询截图一份4张,证明当事人未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猪肉有关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猪肉没有做账及获得利润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12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34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在责令改正期间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