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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343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家家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都汇城嘉茂银座百货中心负一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7Q5G200
法定代表人:叶*
本局于2025年10月27日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商品的交办处理函》(编号:SC醴陵市2025-10-149)及随函《检验报告》(编号:E2025-02-J403067),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亮光定时电蒸锅”为不合格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5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是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百货贸易。当事人与唐**签订《家家欣超市联营合同书》,供货单位为长沙镜凯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唐**供应小家电炊具商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亮光定时电蒸锅”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接地措施共1项不符合GB 4706.19-2008标准要求,依据HNCCXZ207-2025《2025年湖南省电蒸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亮光定时电蒸锅”实际名称为“茂腾亮光定时节能全自动电蒸锅MT-A32(四层蒸笼)”(以下简称为:电蒸锅)。唐承俭于2023年12月31日从潮州市潮安区金石茂腾五金制品厂购进未标注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的电蒸锅90台、购进价格128元/台。唐**办理了两本营业执照,分别为:长沙市镜凯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59319614)和“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健鑫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LDBEF60)。
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8月2日之间,唐**分12次供应上述电蒸锅共计36台供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出具的票据名称:健鑫电器销售单),销售单价:289元/台。共计售出35台、库存1台、销售金额共计9060.17元。按照合同提取当事人收取商品销售价格10%—16%的扣点服务费用(小家电炊具正价扣点0.16,小家电炊具特价价扣点0.10,扣点服务费用均价为13%)计算,当事人共计获利117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商品的交办处理函》(SC醴陵市2025-10-149)及随函附件2《检验报告》(编号:E2025-02-J403067)1份、醴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线索交办单(编号:No:20241356号)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叶*和委托代理人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情况;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拍摄的4张照片打印件1份3页、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当事人经营状况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制〔2025〕13-13号)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2025〕13-13号)1份、《送达回执》1份、《湖南省暂扣物资收据(电子)》(票据号码:0000005568)1份、执法人员对被扣押的电蒸锅拍摄照片7张打印件1份、被扣押的电蒸锅“产品使用手册”“产品保修卡”“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3页,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电蒸锅实施扣押,被扣押的电蒸锅的具体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家家欣超市联营合同书》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与唐**签订合同,约定唐**供应小家电炊具商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
6、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电蒸锅“商品标价签”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电蒸锅的价格为298元/台;
7、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工作电脑内“思迅商旗0.5”软件内集团商业管理系统查询到的电蒸锅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10月29日的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电蒸锅的数量为35台、销售金额为9060.17元的事实;
8、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度家家欣超市(醴陵店)对账表》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电蒸锅是由唐承俭供应,售出数量为35台,当事人收取商品价格10%—16%的扣点服务费用及当事人获利1177.8元的事实;
9、执法人员对唐**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唐**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长沙市镜凯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和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健鑫电器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唐**提供的潮州市潮安区金石茂腾五金制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品调拨单》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电蒸锅是由唐**供应,电蒸锅的来源、购进数量,以及当事人销售的35台电蒸锅为同一批次产品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健鑫电器销售单”复印件1份15页,证明了唐**在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8月2日之间供应给当事人电蒸锅的数量为36台。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5〕342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1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在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之后,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复核意见如下:
1、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全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态度诚恳。当事人在得知不合格“电蒸锅”情况后,积极联系供货商“长沙市镜凯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产品来源信息,厂家信息及相关产品出厂证明。当事人属于市场终端销售环节,对产品内在质量的甄别能力有限,且进货时已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复核机构予以采信;
2、当事人提出的现有产品下架处理,售出产品召回处理,且已召回产品 20 台,并做好顾客售后退款赔偿工作。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召回产品和退款赔偿的证据资料,复核机构不予采信;
3、当事人提出在发现问题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影响,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首违不罚”相关规定,恳请依法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10月29日,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合格产品除一台备样已被办案机构扣押外,其余的已全部销售。不符合减轻和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复核机构不予采信;
4、办案机构考虑到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蒸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茂腾亮光定时节能全自动电蒸锅MT-A32(四层蒸笼)”1台;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77.8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9060.17元0.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53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707.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