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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5〕344号

发布时间:2026-01-07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44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潼塘加油站

住所: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龙塘组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98383733

投资人:吴**


本局于2025年10月27日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商品的交办处理函》(编号:SC醴陵市225-10-140-142-143号)及随函附件2《检验报告》(编号:B2025-02-J402379),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0#柴油为不合格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是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2016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与萍乡市美孚仑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伦公司)签订了《加油站承包经营合同》,委托美孚伦公司负责经营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与美孚伦公司签订了《加油站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协议》解除委托经营合同。当事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6日进行了经营场所装修,于2025年8月17日重新开始营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国Ⅵ)进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闪点(闭口)项目检测结果低于40℃,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低于60℃ 的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湖南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收到中国邮政送达的《检验报告》(NO:B2025-02-J402379),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0#柴油的油罐储油量为5吨左右,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0#柴油为2025年7月20日从美孚伦公司购进,购进数量4.8吨(密度0.832,折合5769升)。当事人2025年7月29日开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数量25吨,金额186250元,是当事人2025年5月至7月购进0#柴油的总数和总计金额。以此计算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0#柴油的购进价格为7450元/吨、共计35760元。当事人在2025年7月20日至2025年8月26日之间将上述不合格批次的0#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均价为6.43元/升、销售数量5769升、销售金额37094.67元,获得利润1334.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商品的交办处理函》(编号:SC醴陵市225-10-140-142-143号)及随函附件2《检验报告》(编号:B2025-02-J402379)1份、醴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线索交办单(编号:No:20241358号)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成品油的主体资格及投资人身份的情况;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拍摄的8张照片打印件1份3页、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当事人经营状况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微信邮件查询“邮件轨迹”截图2张1份、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NO:B2025-02-J402379)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产品复检的事实;

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工作电脑中MOMS后台管理平台,提取的当事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6之间0#柴油销售情况截图4张打印件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自2025年8月17日起开始营业,当事人0#柴油的销售均价为6.43元/升、当事人抽检时库存的1200升0#柴油于2025年8月2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6、当事人与萍乡市美孚伦石化有限公司的《加油站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了2025年8月1日之前,醴陵市潼塘加油站的日常经营事务由美孚伦公司负责的事实;

7、《协助调查函》(醴市监协查[2025]13-14号)1份、《送达回证》1份、《税费数据保密责任书》1份、醴陵市潼塘加油站《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证明了当事人0#车用柴油购进价格为7450元/吨,当事人2025年5月至7月0#车用柴油的购进数量和合计金额;

8、2025年12月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6页、当事人提供的《萍乡市美孚伦石化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0#柴油的油罐容积、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产品0#车用柴油的数量、购进价格和销售数量、销售均价、获利情况;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经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8日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5〕343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调查中未收到群众举报和其他不良反应等情况,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 第三节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1 、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 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37094.67元;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34.6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8429.3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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