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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陵市交处罚(2026)000100006号 

发布时间:2026-01-14 访问: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交处罚〔2026〕00010000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16,联系电话:158****4029,住址:湖南省攸县皇图岭镇长华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三支队芦淞大队移送,本机关 于2026年1月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湘BA****东风牌小型普 通客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为湘BA****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26年1月5日6时37分, 行驶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醴陵西收费站入口处,被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 公路交通管理三支队芦淞大队发现非法营运,于2026年1月5日8时28分在湖南省株洲 市醴陵市醴陵西收费站出口移送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吴木森、胡正(执法证号分 别是:18020817185、18020817098)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车牌为湘BA****,车型为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非营 运,所有人是张**,驾驶员是你,张**是你老婆。车上有5名乘客,其中3名乘客 (一家三口),从醴陵市船湾镇狮力完全小学到株洲市五三机械厂;另外1名乘客,从醴陵市船湾镇到株洲市天心湾小区;还有1名乘客,从攸县皇图岭镇市坪村到株洲 市高家坳,约谈车费每人30元或40元不等,暂未收取。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 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身份证、证据2驾驶证,证明你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证据3移交函、证据4移交的现场视频、证据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高速交警执法人员执法现场发现你驾驶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并移交本机关的事实;证据6现场车辆照片、证据7行驶证、证据8车辆信息查询网页截图,证明你驾驶的车辆不具有“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许可的事实;证据9经营业户信息查询 网页截图,证明你不具有“巡游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的事实;证据10询问笔录,证明你承认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刘**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 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 据。”、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 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醴陵市交罚告〔2026〕00010000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 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 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48 规定,违法程度一般,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 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7日    


编辑: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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