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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陵市交处罚(2026)000100010号

发布时间:2026-01-14 访问: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交处罚〔2026〕00010001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孙**,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10************732,联系电话:199****9121,住址:河南省中牟县刁家乡孙家村****,职业:驾驶员,工作 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许可,驾驶豫VZ****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 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 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为豫VZ****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于2026年01月05日12时20 分,行驶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G320处公路上,本机关执法人员杨立丰、郭再德(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3、18020817096)示意你靠边停车,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并 表明执法身份后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郭**,驾驶员是你, 郭新萍是你老婆,该车一直是你在使用。车上装载220箱成品鞭炮,从湖南省天喜鞭 炮有限公司装载的,运到河南省驻马店。本趟运费是1500元(运费由你收取,暂未收 取)。你当场不能出示豫VZ****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道路运输证》。通过互联网 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豫 VZ****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身份证、证据2驾驶证,证明你具有承担行政 法律责任的能力;证据3现场视频、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现场发现 你驾驶车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事实;证据5现场车辆照片、证据6行驶 证、证据7车辆信息查询网页截图,证明你驾驶的车辆不具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的事实;证据8经营业户信息查询网页截图,证明你不具有“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事实;证据9询问笔录,证明你承认违法事实;证据10货物转运视频、证据11转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证据12转运人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证据 13转运人员(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明你驾驶的车辆车上货物经有资质车辆与人员 转运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孙**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 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 据。”、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 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醴陵市交罚告〔2026〕000100010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 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 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第 23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程 度:一般;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本省首次擅 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少于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少于5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第 2 页,共 3 页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 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 额;”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8日 


编辑: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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