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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1-16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EJ****)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黄*荣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组合烟花(单筒药量〈25g,C)级 ,爆竹类(C)级。发现以下问题:1、门卫未登记车辆出入信息,未履行门卫职责;2、2 号制筒车间(无危险等级)实际存放已串引的模压坨;3、36 号药饼中转存放 60 饼哨响药饼,型号 40mmx20mm 的哨响内筒;4、51 号药饼中转存放 10 饼烟雾药饼,型号 50mmx16mm 的烟雾内筒;5、29 号、31 号组装装药 (图纸未设置机械压纸片机)工房内设置机械压纸片设备;6、122 号成品库( 危险等级 1.3 级)旁设置集装箱,集装箱内放置包装材料;7、118 号成品库( 危险等级 1.3 级)存放(含笛音效果件)成品 142 件;8、119 号成品库(危险 等级 1.3 级)存放擦炮类三响单个爆竹 18 件;另存放品名为“海盗王”型号 2cmx6.5cm 的单个爆竹 6 件;另存放擦炮类品名为“黑老大”1 件;9、120 号成品库( 危险等级 1.3 级)存放品名为“响中王”,型号 11.4cmx2.8cm 的单个大爆竹 140 件;另存放品名为“小孔雀”B 级小礼花类 6 件;另存放擦炮类品名为“黑虎”的单个爆竹 1 件;另存放击发帽(红环)2 件;10、组装装药线模压坨堵塞通道,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805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 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91 号, 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760 号 ,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第四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43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部分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制止,并对其部分重要工序进行暂时停产整顿。

第五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441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先保通〔202 5〕9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产品进行登记保存的书面通知。

第七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黄*荣、财务会计吴*平各 1 份)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问题进行询问。

第八组证据:《抽样取证凭证》1 份(湘株醴)应急抽〔2025〕7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产品抽样。

第九组证据:《鉴定委托书》1 份(湘株醴)应急鉴〔2025〕5 号,证明 202 5 年 12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将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抽样产品送往花炮检测中心委托鉴定。

第十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告〔2025〕25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检查的情况的处理意见送达给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荣。

第十一组证据:《查封扣押决定书》1 分(湘株醴)应急查扣〔2025〕2 号, 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违规产品“ 响中王”、“海盗王”进行查封扣押。

第十二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湘株醴)应急先保处〔2025〕5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储存的违规产品“响中王”、“海盗王”进行处理的下达决定。

第十三组证据:《询问笔录》12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黄* 3 份、湖南省醴陵市欣超烟花鞭炮销售公司法人代表刘* 2 份、湖南省浏阳市三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吴* 1 份、湖南省浏阳市虹彩烟花贸易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谢* 1 份、彭*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邱*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吴*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黄*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黎*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爆竹类(C)级的生产资质。

第十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十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8 份(黄*荣、刘*宇、吴*沅、谢*凉、彭*波、邱*明、黄*、黎*良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荣、湖南省醴陵市欣超烟花鞭炮销售公司法人代表刘*宇、湖南省浏阳市三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沅、湖南省浏阳市虹彩烟花贸易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凉、彭*波、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邱*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黄*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黎* 1 份等人的有效身份。

第十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黄*荣、安全员邱*明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黄*荣和安全员邱*明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八组证据:违规照片9组,违规视频 13 份,证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九组证据:总经理黄*荣任命文书 1 份、安全员邱*明任命书 1 份,证明黄*荣、邱*明分别为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员。

第二十组证据:产品检验报告2份,证明“响中王”、“海盗王”检测出药量超出许可范围药量均为违规产品。

问题二、五、六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3 :“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 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 房用途和危险等级。” 和第 4.16:“不应擅自增设建(构 )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的规定。    

问题三、四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问题二、五、六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 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三、四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 ,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 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 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类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 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数量在五十箱(件)以上少于二百箱(件)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 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责令你单位 限期改正,决定人民币处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1月13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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