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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6〕5号
被处罚人:黄*荣
性别:男
身份证:430************671 联系电话:130*******
家庭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麻石村下湾组
所在单位: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组合烟花(单筒药量〈25g,C)级 ,爆竹类(C)级。发现以下问题:1、门卫未登记车辆出入信息,未履行门卫职责;2、2 号制筒车间(无危险等级)实际存放已串引的模压坨;3、36 号药饼中转存放 60 饼哨响药饼,型号 40mmx20mm 的哨响内筒;4、51 号药饼中转存放 10 饼烟雾药饼,型号 50mmx16mm 的烟雾内筒;5、29 号、31 号组装装药 (图纸未设置机械压纸片机)工房内设置机械压纸片设备;6、122 号成品库( 危险等级 1.3 级)旁设置集装箱,集装箱内放置包装材料;7、118 号成品库( 危险等级 1.3 级)存放(含笛音效果件)成品 142 件;8、119 号成品库(危险 等级 1.3 级)存放擦炮类三响单个爆竹 18 件;另存放品名为“海盗王”型号 2cmx6.5cm 的单个爆竹 6 件;另存放擦炮类品名为“黑老大”1 件;9、120 号成品库( 危险等级 1.3 级)存放品名为“响中王”,型号 11.4cmx2.8cm 的单个大爆竹 140 件;另存放品名为“小孔雀”B 级小礼花类 6 件;另存放擦炮类品名为“黑虎”的单个爆竹 1 件;另存放击发帽(红环)2 件;10、组装装药线模压坨堵塞通道,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805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 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91 号, 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 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760 号 ,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 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第四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43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部分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制止, 并对其部分重要工序进行暂时停产整顿。
第五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441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先保通〔2025〕9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产品进行登记保存的书面通知。
第七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黄*荣、财务会计吴*平各 1 份)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问题进行询问。
第八组证据:《抽样取证凭证》1 份(湘株醴)应急抽〔2025〕7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产品抽样。
第九组证据:《鉴定委托书》1 份(湘株醴)应急鉴〔2025〕5 号,证明 202 5 年 12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将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 制造有限公司抽样产品送往花炮检测中心委托鉴定。
第十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告〔2025〕25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检查的情况的处理意见送达给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荣。
第十一组证据:《查封扣押决定书》1 分(湘株醴)应急查扣〔2025〕2 号, 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违规产品“ 响中王”、“海盗王”进行查封扣押。
第十二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湘株醴)应急先保处〔2025〕5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储存的违规产品“响中王”、“海盗王”进行处理的下达决定。
第十三组证据:《询问笔录》12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荣 3 份、湖南省醴陵市欣超烟花鞭炮销售公司法人代表刘*宇 2 份、湖南省浏阳市三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沅 1 份、湖南省浏阳市虹彩烟花贸易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凉 1 份、彭*波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邱*明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吴*平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黄*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黎*良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爆竹类(C)级的生产资质。
第十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十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8 份(黄*荣、刘*宇、吴*沅、谢*凉、彭*波、邱*明、黄*、黎*良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荣、湖南省醴陵市欣超烟花鞭炮销售公司法人代表刘*宇、湖南省浏阳市三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沅、湖南省浏阳市虹彩烟花贸易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凉、彭*波、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邱*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黄* 1 份、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黎*良 1 份等人的有效身份。
第十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黄*荣、安全员邱*明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黄*荣和安全员邱*明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八组证据:违规照片 9 组,违规视频 13 份,证明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九组证据:总经理黄*荣任命文书 1 份、安全员邱*明任命书 1 份,证 明黄*荣、邱*明分别为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员。
第二十组证据:产品检验报告 2 份,证明“响中王”、“海盗王”检测出药量超出许可范围药量均为违规产品。
问题一、七、八、九、十,经调查,该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问题一反应的门卫制度未落实;问题七、八、九反应的仓库日常监管缺失;问题十反映的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该五项问题均 表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如实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问题一、七、八、九、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 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 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