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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5〕346号

发布时间:2026-01-20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46

                                               

 

 

当事人: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61678791R

经营场所:醴陵市瓷城大道恒万城市广场1栋1301号

法定代表人:易**


2025年5月9日,我局接到醴陵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移送函,移送函内容显示: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的银山御园小区店铺收费0.85元/度,涉嫌违规收取电费。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其转供电用户长期以1元/度的价格收取转供电电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于2025年5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收取电费的相关票据、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系2007年5月25日在我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当事人于2021年10月正式接手银山御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并开始收取银山御园小区安装了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商铺的转供电电费。2021年10月到2025年4月份期间,当事人从银山御园商铺收取的转供电电价为1元/度,超过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子项规定的购电价格(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2021年10月1起生效)。当事人自2021年10月到2025年4月份期间以1元/度的价格收取商铺的转供电电费,累计多收转供电电费76863.12元,故违法所得为76863.12元。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到目前为止,当事人已退还多收转供电电费71073.0636元,剩余5790.0564元未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我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易**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蒋**、贺**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工作人员个人信息;

证据三、我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我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价格检查的现场情况,提取了相关转供电收费证据;

证据四、当事人向我队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售电服务系统截图一张、营业售电报表一份(共20张)、购电明细报表一份(共38张)、当事人购电发票12张、用户档案卡片照片4张(共计39户)、转供电电费收据9张,证明:当事人存在向银山御园小区商铺收取转供电电费的行为;当事人收取银山御园商铺转供电电量总数、总电费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醴市监协查〔2025〕13-03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国网醴陵市供电公司提供的2021年10月到2025年4月当事人用电明细一份,证明:当事人向醴陵供电公司购电的情况,当事人向国网醴陵市供电公司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计算所得的每月实际电价;

证据六、《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根据湖南省转供电政策规定,当事人的商户的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文件从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证据七、我队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起至2025年4月份期间,向银山御园商铺多收取的转供电电费合计76863.12元;

证据八、2025年11月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经营状况;当事人的商户安装的是非分时计量电表;当事人收取电费的情况;

证据九、我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5〕13-9号)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清退多收价款,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银山御园小区商铺退款公告照片1份(共计3张)、退款协议12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向12户商铺退还多缴电费71073.0636元,但还剩余5790.0564元未退还。

证据十一、我队执法人员随机抽取银山御园商铺12户进行核实,并制作了核查表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退还多收价款的义务。

证据十二、我队执法人员对易**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与银山御园商铺已经达成协议,以抵扣物业费、电费的形式退还多收转供电电费的事实。

证据十三、我队执法人员对银山御园小区商铺制作的《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之后,将转供电电费价格降低至0.8元/度。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33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要求听证并于2025年12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当事人对客观事实没有意见;2、对政策理解不深,学习不及时,公司内部管理不当,并非主观上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3、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学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4、已经启动退款程序,主动联系相关商铺开展清退工作;5、当事人是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6、目前经济压力大,希望能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2025年12月22日,本局复核意见如下:1、当事人提出对客观事实没有意见,本局予以采信;2、当事人提出对政策理解不深,学习不及时,公司内部管理不当,并非主观上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不符合法律法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不予采信;3、当事人提出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学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不符合法律法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不予采信;4、当事人提出已经启动退款程序,主动联系相关商铺开展清退工作。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予以采信并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5、当事人提出其是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予以采信并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6、当事人提出目前经济压力大。不符合法律法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不予采信。2025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复核结论: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维持原拟定的处罚决定。

局认为,当事人收取的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超过转供电政策规定标准的行为未遵守《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子项“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文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于2025年6月之后已将转供电电价降低至0.8元/度,主动清退了71073.0636元多收价款,剩余5790.0564元未退。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多收价款5790.0564元;

2、处违法所得76863.12元的0.7倍即53804.18元的罚款,以上合计罚没款59594.2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  规  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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