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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1-21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6〕6号

 

被处罚人:汪*宏

性别:男

身份证:430************314  联系电话:139*******    

家庭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碧山村

所在单位: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2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执法人员张*、王*林就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线索的函》中相关问题对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以下问题:1、现场随机抽取 2 笔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出库核查登记记录,发现问题:1、发货到科富花炮厂(2025 年 11 月 25 日出货 ,单据编号:XH2025110226)和万利源花炮厂(2025 年 11 月 29 日出货,单据编号:XH2025110220)的原材料数量纸质稿与易制爆流向系统登记数量有偏差。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818 号,证 明 2025 年 12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程景 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一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503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前出具了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771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446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一份(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证明 202 5 年 12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执法人员将检查结果和拟立案处罚告知了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第六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总经理汪*宏、张*各一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执法人员对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

第八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资质;

第九组证据:总经理汪*宏、张*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总经理汪*宏 、张*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一份,证明总经理汪*宏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4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十一组证据: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运登记流程》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等安全制度。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 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三项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1月15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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