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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6〕10号

发布时间:2026-01-26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6〕10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6N0****)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杨*辉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 年 12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工作人员文*成、朱*来依法组织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14#成品库(危险等级 1.3 级)存放有品名为“飞天牛盆”的单个爆竹,型号 16mmx48mm,共 24 件(40 盒/件,12 个/盒),合计 11520 个;2、14#成品库(危险等级 1.3 级 )存放有品名为“四大神兽”的单个小礼花,型号 295mmx70mm,共 23 件(24 个/件)。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储存许可范围:爆竹类(C 级)喷花(C 级、D 级)、旋转类(C 级、D 级)、升空类(C 级)、吐珠类(C 级) 、玩具类(C 级、D 级)、组合烟花类(C 级、D 级)。

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845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530 号,证 明 2025 年 12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799 号, 证明 2025 年 12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471 号 ,证明 2025 年 12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先保通〔2025 〕10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 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产品进行登记保存的书面通 知。

第六组证据:《抽样取证凭证》1 份(湘株醴)应急抽〔2025〕8 号,证明 202 5 年 12 月 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产品抽样。

第七组证据:《鉴定委托书》1 份(湘株醴)应急鉴〔2025〕6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2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将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抽样产品送往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委托鉴定。

第八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告〔2025〕60 号,证明 2025 年 12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检查的情况的处理意见送达给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发签收。

第九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湘株醴)应急先保处〔2025 〕6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思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储 存的违规产品“飞天牛盆”、“四大神兽”进行处理的下达决定。

第十组证据:《查封扣押决定书》1 分(湘株醴)应急查扣〔2025〕3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违规产品“飞天牛盆”、“四大神兽”进行查封扣押。

第十一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杨*辉、安全员易*发各 1 份), 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 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组证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具有爆竹类(C 级)、喷花类(C 级、D 级)、旋转类(C 级、D 级)、升空类(C 级)、吐珠类(C 级)、玩具类(C 级、D 级) 、组合烟花类(C 级、D 级)经营资质。

第十三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十四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杨*辉,安全员易*发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杨*辉,安全员易*发的有效身份。

第十五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杨*辉,安全员易*发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杨*辉、易*发具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六组证据:违规照片 4 组,违规视频 2 份,证明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七组证据:总经理杨*辉,安全员易*发任命书各 1 份,证明总经理杨*辉,安全员易*发分别为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员。

第十八组证据:产品检验报告 1 份,证明“飞天牛盆”检测出药量超出许可范围药量均为违规产品。

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储存 A、B 级烟花爆竹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14号成品库内违规存放专业燃放类品名为“四大神兽”的单个小礼花,型号 295mmx70mm,共 23 件(24 个/件)(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 规定小礼花属于专业燃放类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 A 级、B 级产品。);在 14 号成品仓库存放有品名为“飞天牛盆”的单个爆竹,经鉴定属于含药量为 0.27g 的烟火药制品,(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 规定单个最大允许药量 0.2g)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 C 级仓库违反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 A、B 级产品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1月22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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