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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交处罚〔2026〕00010000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38,联系电话:135****9114,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珊田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湘BD8****长安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 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你驾驶湘BD8****长安牌小型轿车于2026年01月05日10时09分停靠在醴陵 市湘东医院门口处下乘客,本机关执法人员袁建山、徐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97、18020817077)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该 车车牌湘BD8****,该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你,车上载有2名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 手机APP软件下单,2026年01月05日09时52分50秒你通过“滴滴车主”手机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釉面砖厂上车到唐锋皮肤(醴陵总院)。你的行为被本机 关查获后,乘客手机显示行程费用6.23元(优惠劵前价9.59)。你的手机订单显示该 趟车费6.04元(已支付)。你当场不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身份证,证明你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 力;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现场发现你驾驶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 营活动的事实;证据3现场车辆照片、证据4行驶证、证据5车辆信息查询网页截图, 证明你驾驶的车辆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的事实;证据6驾驶证、证据7从业资格证,证明你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许可的事实;证据8现场乘 客手机订单照片、证据9你的手机订单照片,证明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你通过 网约车平台接单的事实;证据10询问笔录,证明你承认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 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 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醴陵市交罚告〔2026〕00010000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 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68)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 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责 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 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 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