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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交处罚〔2026〕00010000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欧**,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10,联 系电话:186****6833,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解放路*********,职业:驾驶员, 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赣 J5****)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 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赣J5****四轴载货汽车于2026年01月06日09时10分行驶在湖 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处公路上,本机关执法人员李孝龙和胡正(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5、18020817098)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处公路上行政检查中发现,经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 车为四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000千克,车上所装载货物为石头(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装载的,运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本机关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7190千克,超限16190千克,超限率为52.23%。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身份证,证明你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 力;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现场发现你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 运输的事实;证据3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卸载前),证明你驾驶的车辆车货 总质量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的事实;证据4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卸载后),证明你已自行卸载超限部分货物,消除违法状态;证据5驾驶证、证据6从业资 格证,证明你具有“驾驶经营性道路货运车辆”许可的事实;证据7行驶证、证据8道 路运输证,证明你驾驶的车辆具有“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的事实;证据9 询问笔录,证明你承认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欧**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 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 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醴陵市交罚告〔2026〕00010000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 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 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 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 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违法程度:较重,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车货总质量超 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