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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交处罚〔2026〕00010000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360************519,联系 电话:139****7725,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大城村*********,职 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赣 J2****/赣J****挂)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 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为赣J2****/赣J****挂六轴铰接列车于2026年1月1日10时42 分,经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城大道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固定称重 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5340千克,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超限6340千克,超限率12.939%,速度0km/h。经调查,该车所装载货物为水泥(可分解物品),从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青山镇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镇。你驾驶车牌号为赣 J2****/赣J****挂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当场告知你,并告知你处理地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身份证,证明你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 力;证据2现场视频、证据3现场车辆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现场发现你驾驶车辆在 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4东城大道超限超载过磅单(卸载前),证明你驾驶的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的事实;证据5东城大道超限超载过磅 单(卸载后),证明你已自行卸载超限部分货物,消除违法状态;证据6驾驶证、证据7从业资格证,证明你具有“驾驶经营性道路货运车辆”许可的事实;证据8行驶证、证据9道路运输证,证明你驾驶的车辆具有“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的事实;证据10询问笔录,证明你承认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刘**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 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醴陵市交罚告〔2026〕00010000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 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 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 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 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 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 “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违法程度:一般,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 分不予计算)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 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