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14号
姓名:刘**、刘**
身份证号码:430281************、430281************
家庭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黄沙村******
联系电话:131********、138********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刘**、刘**房屋建设有关情况移送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们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于2020年在位于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黄沙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刘**,刘**私宅现状实测图》及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实,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273.3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716.43平方米,建筑层数为3层,砖混结构。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被委托人刘善芳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复查记录;
6、刘**、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7、刘**、刘**的委托授权书;
8、被委托人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9、送达地址确认书;
10、长庆街道黄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11、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
12、刘**、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住宅情况证明;
13、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刘**、刘**房屋建设有关情况移送函》(附件)复印件;
14、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刘**,刘**现状实测图》复印件;
15、房地产估价报告。
以上证据均有被委托人刘善芳的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你们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刘夕志、刘紫依房屋建设有关情况移送函》函述,你们建设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用途为村庄建设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们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0000052号),责令你们在2025年11月26日前改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们逾期未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10014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委托人刘善芳于2026年1月20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
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裁量基准并经集体讨论,责令你们自收到处罚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现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伍拾柒万叁仟壹佰元整(¥573100.00)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柒仟叁佰壹拾元整(¥57310.00元)。
你们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2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