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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9010-5号

发布时间:2026-02-06 访问: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9010-5号


姓名:凌**

身份证号码:430219************

工作单位:醴陵市******有限公司

住址:醴陵市五里牌居委会******

联系电话:186********

2025年11月25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5〕183号),陵市家兴特种耐火材料厂建设的******材料生产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材料生产项目位于醴陵市孙家湾镇********,建设单位是醴陵市******材料厂,施工单位是醴陵市******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08.9万元,该项目新建生产车间一栋,建筑面积为1852平方米,建筑层数为1层,建筑结构为钢结构。醴陵市******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2日开始该项目施工。2025年12月15日10时00分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项目于2025年3月30日完工,你作为醴陵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5〕183号)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市******材料厂的调查笔录;

3.醴陵市******材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4.醴陵市******材料厂授权委托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书、受委

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醴陵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醴陵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醴陵市******材料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醴陵市******材料厂调查(询问)笔录

11.醴陵市******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2.《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复印件;

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对陵市******材料厂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9010号),责令陵市******材料厂于2026年1月15日前补办施工许可证,我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进行复查,陵市******材料厂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陵市******材料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陵市家兴特种耐火材料厂无证施工期间采取了一定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未成质量安全事故、施工进度已超过50%,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处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建执〔2025〕96 号)中附件《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下方表格)的规定,拟给予醴陵市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拟给予你罚款人民币1596元(单位      

罚款数额21000元×7.6%)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901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6年1月23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1596元(单位罚款数额21000×7.6%)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3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


编辑: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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