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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6〕001号
当事人:醴陵市张纪明南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6EBJ03
住所:醴陵市王仙镇建设路256号
经营者:张**
2025年11月20日,本局接到消费者现场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包100元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槟榔(裸包、无码),花费55元,其认为该槟榔是假货。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0日将上述槟榔送往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显示送去鉴定的2包100元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槟榔(其中1包为醴陵市张纪明南杂店出售,另1包为醴陵市王仙镇金凤食品商店出售)均不是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呈报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负责人张**,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07年11月30日市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凭许可证)、日用百货(不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零售。2025年11月20日,本局接到消费者现场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包100元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槟榔(裸包、无码),花费55元,其认为该槟榔是假货。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0日将上述槟榔送往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显示送去鉴定的2包100元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槟榔(其中1包为醴陵市张**南杂店出售,另1包为醴陵市王仙镇金凤食品商店出售)均不是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与涉案槟榔同批次、同类型的产品。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负责人在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时表示认可鉴定结果。据当事人负责人陈述,该涉案槟榔系从顾客手中回收,数量为1包,回收价格为48元,销售价格为55元,获利7元,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另查实:“和成天下®”商标系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5300921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加工过的槟榔。本案侵权产品货值共计5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负责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举报登记表》1份及涉案槟榔照片3张,证明案件来源及购买事实;
证据(三)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涉案槟榔系假冒产品;
证据(四)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与涉案槟榔同批次、同类型的产品;
证据(五)2025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负责人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经过;
证据(六)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成天下®”注册商标等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拥有“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销售假冒的“和成天下®”槟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本局2025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34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小(55元),且属于初次违法,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裁量基准】 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元,并处罚款500元,合计罚没款507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