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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6〕008号
当事人:醴陵市星威粤客隆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GEWMXT
住所:醴陵市枫林镇黄獭嘴居委会刘家园组27号
经营者:丁**
2025年10月17日,本局接到李某的履职申请书一份,书信中反映在醴陵市星威粤客隆生活超市购买了两款儿童玩具“奔跑吧蛋仔”和“寻宝奇兵”,其外包装上印有3C认证标志及厂名厂址,经查询该3C认证及厂名厂址均不存在。
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来到醴陵市星威粤客隆生活超市检查,发现现场摆放有标称“汕头市澄海区莱美玩具厂”生产的“奔跑吧蛋仔”玩具3盒、标称“汕头市澄海区可佳乐玩具厂”生产的“寻宝奇兵”玩具1盒。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系2021年6月29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果蔬、新鲜禽畜肉、家用电器、五金电器、日用百货、服装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4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顺平玩具商行购进标称“汕头市澄海区莱美玩具厂”生产的“奔跑吧蛋仔”玩具16盒、标称“汕头市澄海区可佳乐玩具厂”生产的“寻宝奇兵”玩具16盒共计32盒,购进价均为3元/盒,销售价均为6元/盒。至检查之日剩余“奔跑吧蛋仔”3盒、“寻宝奇兵”1盒未销售,其余28盒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玩具货值192元,自认获利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李某的履职申请书一份,书信中反映在醴陵市星威粤客隆生活超市购买了两款儿童玩具“奔跑吧蛋仔”和“寻宝奇兵”,其外包装上印有3C认证标志及厂名厂址,经查询该3C认证及厂名厂址均不存在,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2025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四组,证明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10月22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拍摄的照片一份;2025年11月19日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已对上述玩具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及当事人销售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4、该批次玩具的购进情况;5、供货商的基本情况;6、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违法所得及事实;
证据(七):“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记录截图打印件两份,证明上述玩具未经过3C强制认证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玩具的货值、获利以及未做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6〕00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96元,合计罚没款18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