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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6〕010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6010

                                               

 

 

 

当事人: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8YF210

住所:醴陵市左权镇陈东村蛇嘴组         

法定代表人:左**


2025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转发的NO:20251398号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和NO:2025-03ZC110061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有2025年6月19日生产,产品名称“100发一鹿发财(组合烟花)”的烟花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签收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于2026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烟花类:组合烟花类生产销售。2025年10月2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烟花产品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并出具NO:2025-03ZC110061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6月19日生产,名称为“100发一鹿发财(组合烟花)”,经检验,结构和材质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依据《2025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048-2025),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100发一鹿发财(组合烟花)”的烟花产品一共生产了103个,生产成本价格是35元/个,销售价格是40元/个,销售金额共4120元,利润515元。当事人自认上述产品未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2月31日,市局转发的不合格产品案件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上述批次烟花产品的抽样检验情况。

证据三: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NO:2025-03ZC110061号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烟花产品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2026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四: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没有上述检验报告中的烟花产品库存。

证据五: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上述批次烟花产品共计货值和获利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烟花产品的主体资格及其法人身份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了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于2025年8月29日到期,现正处于停产停业整改阶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生产记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烟花产品的生产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负责人左**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6年1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6〕00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已全部销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或者产品部分或全部销售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8240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15元,共计875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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