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6〕醴-7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访问: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6-7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欣義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106A9L

地址:醴陵市茶山镇转步口村

法定代表人:谢方刚

接信访投诉后,我局于202510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一条年产300件日用陶瓷生产线,2025410开工建设,已安装44米天然气辊道窑2条、自学习机械臂喷釉机1条、数控直立滚压成型线1条、双开模异型自动滚压成型生产线1,已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总投资额111.64万元。你单位新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属于“二十七大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9项陶瓷制品制造,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029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1029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20251112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1112日提取的投资额确认表、发票、购买协议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128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字〔2026〕醴-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6128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裁量因素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取“报告表”裁量值0%;裁量因素2“建设项目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进程”取“设备安装阶段”裁量值5%;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值8%;裁量因素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裁量值0%;裁量因素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值5%;计算方法:罚款金额=38%×111.64万元×5%,最终取整为21211元,大写为贰万壹仟贰佰壹拾壹元整。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壹拾壹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41573601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626


编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