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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6〕醴-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66315885X
地址:醴陵市官庄镇潭塘村
法定代表人:钟张帝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一条废石破碎加工生产线,拟从事生产建筑石子,于2025年9月16日开工建设,已建成一个钢结构顶棚和一条废石破碎加工生产线,含1台破碎机、1套筛网、1条输送带、两台雾炮机,目前未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总投资额19.15万元。你单位新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第五十六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建筑用石加工”,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2025年11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3日提取的投资额确定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6〕醴-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6年1月30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裁量因素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取“报告表”裁量值0%;裁量因素2“建设项目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进程”取“设备安装阶段”裁量值5%;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计算公式:罚款金额=25%×19.15万元×5%=2393.75元,大写为贰仟叁佰玖拾叁元柒角伍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叁元柒角伍分。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41573601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