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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6〕015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6015

                                               

 

 

 

当事人:邱**

住址场所:醴陵市明月镇汪家垅村明月红旗组9号


2025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上市监案移字〔2026〕05062025076748号),其内容显示邱**,住址:醴陵市明月镇汪家垅村明月红旗组9号,在拼多多综合平台内开了一家“精尚优品美妆店”,在销售“葵花抽动症儿童贴”的商品过程中涉及使用医疗用语并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疗程”,“专治儿童多动症”等违法广告用语。

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邱**于2025年1月2日入驻的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成为该平台上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的经营方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店铺名称为:精尚优品美妆店,店铺编号:140447791;该店铺在电商平台上从事线上日化用品销售,该店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为邱**配偶:李*(身份证号:431126199404046218,地址: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老彰佳村4组),涉案“葵花抽动证儿童贴”产品在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上的商品ID:607821302631,该产品实际名称为: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描述】本品由球状体钢珠和医用胶布组成。贴于人体穴位处,通过外力仅起压力刺激作用。非无菌产品。所含成分不发挥红外辐射治疗、磁疗等作用。不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不包含附录所列成分。【产品备案号】豫邓械备20210015【生产企业】邓州市聚和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和2024年4月22日通过自己制作医疗广告图片,未经审查发布使用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违法行为,直至被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监测违法线索移送而案发,目前当事人因个人原因该店铺已关闭,该店铺线上所经营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及相关文字图片广告信息均已下架,该产品线上累计进货金额634.3元,销售总计38单,总计销售金额2000元,所涉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上市监案移字〔2025〕05062025076748号)及附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线索信息来源及违法信息。                                                 

证据(二)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住址未从事线下经营活动。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11张截图图片,202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店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线上经营精尚优品美妆店(店铺编号:140447791)的主体资质,通过自己制作广告宣传图片,未经审查,在其经营的店铺上使用医疗用语并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疗程”,“专治儿童多动症”等文字图片作为其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的广告宣传,以及当事人因个人原因该店铺已关闭,该店铺线上所经营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及相关文字图片广告信息均已下架,该产品线上累计进货金额634.3元,销售总计38单,总计销售金额2000元,所涉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

证据(四)协助调查函(醴市监协查〔2025〕1106-1)一份、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及附件(拼多多平台提供的商品图片增删记录)一份,执法人员根据拼多多平台提供的商品图片增删记录附件信息提取的图片13张,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和2024年4月22日通过自己制作,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使用含有“疗程”,“专治儿童多动症”的医疗用语及文字图片以轮播图、详情图的方式在其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上的精尚优品美妆店店(铺编号:140447791)作为该店铺经营的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商品ID:607821302631)广告宣传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机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其行为构成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疾病名称,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6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00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目前当事人因个人原因该店铺已关闭,该店铺线上所经营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及相关文字图片广告信息均已下架,该产品线上累计进货金额634.3元,销售总计38单,总计销售金额2000元,所涉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及时改正,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8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疾病名称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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