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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6〕016号
当事人:醴陵市小威汽车修理厂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大塘组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K7HKGX2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润滑油销售。
经营者:刘**
2025年11月27日,本局茶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对位于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大塘组的店招为“刘**汽修服务”店铺进行检查发现,门店内陈列一款品牌为:“诚远轮胎”的产品,该轮胎上张贴有产品标识两张,一张标有“诚远轮胎产品合格证”等产品信息内容,另一张标注为“终身质保 畅行无忧 CORDIAL”。当事人经营的轮胎标示“终身质保 畅行无忧”,未明确质保范围、期限或使用条件,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被消费者举报的轮胎是一款粘贴“终身质保 畅行无忧CORDIAL”标签的轮胎,该款轮胎是2025年9月份经销商放置20个在其店内销售,其店内没有其它任何说明告知其轮胎的质保范围、期限或使用条件,当事人给消费者安装轮胎时,对消费者告知该款轮胎质量有保证,但不能列举在消费者装车使用后能提供“终身质保”的具体情形,不能证明其真实有效。至案发时,当事人店内售出该款标有“终身质保”轮胎10个,因不同规格价格不等且未与经销商结算货款,货值金额和利润无法确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撤下轮胎上的“终身质保”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销售“终身质保”标签的轮胎被消费者举报;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涉案标签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粘“终身质保”标签的轮胎有关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粘“终身质保”标签的轮胎照片一份共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轮胎有关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涉案轮胎购进、库存、销售及宣传“终身质保”有关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6〕1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销售的轮胎标示“终身质保”,是对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的服务承诺,对消费者未明确终身质保范围、期限或者使用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轮胎数量少,影响范围小,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和整改,因货款和利润未结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视同无违法所得。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行裁量基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行裁量基准为“1.减轻情形: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浏览次数1000 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少于 20 万元的罚款。”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