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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6〕1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山水引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55548****)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沩山镇漏水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林*伟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 年 1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山水引线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 题:1、回放监控视频发现:2026 年 1 月 13 日 13 时 15 分左右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 13 时 49 分左右,该企业 220 栋引线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1-2 级,限员 1 人 )外有 2 人进行引线包装作业。2、经调查:该企业员工卜*伏(身份证号码: 360311********1519)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复审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6 日内完成复审,截止 2026 年 1 月 13 日卜*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未完成复审的情况下还继续在药物线上从事药物转运工作。
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6〕12 号,证明 2026 年 1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山水引线厂前制定了详细的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6〕12 号,证明 2026 年 1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山水引线厂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6〕14 号, 证明 2026 年 1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山水引线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6〕5 号, 证明 2026 年 1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山水引线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告〔2026〕8 号, 证明 2026 年 1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山水引线厂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送达给醴陵市山水引线厂林*伟。
第六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林*伟、员工黎*山和卜*伏各 1 份 ),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对醴陵市山水引线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山水引线厂有引火线(安全引、皮纸引)的生产资质。
第八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山水引线厂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九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林*伟、员工黎*山和卜*伏各1份),证明醴陵市山水引线厂总经理林*伟、员工黎*山和卜*伏等人的有效身份。
第十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主要负责人林*伟、安全厂长黎*山各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林*伟、安全厂长黎*山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一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复印件各 1 份(卜*伏),证明卜*伏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证,证件在有效期内;卜*伏虽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
第十二组证据:总经理林*伟任命文书 1 份,证明林*伟为醴陵市山水引线厂总经理。
第十三组证据:违规照片 3 张,违规视频 1 份,证明醴陵市山水引线厂违法违 规事实存在。
1、你单位 220 栋引线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1-2 级,限员 1 人)外有 2 人 进行引线包装作业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你单位员工卜长伏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完成复审的情况下还继续在药物线上 从事药物转运工作的行为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问题 1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的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 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