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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6〕19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17006****)
地址: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湾富村星火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胡*泉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9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进行现场 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镀锌炉区域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 2、镀锌区,作业区域地面存在积水,熔融金属泄露、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 前平台、炉基区存在积水(冷却水箱); 3、抛丸收尘系统与锌粉尘干式除尘系统,铝粉、锌粉/尘等 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泄灰装置; 4、抛丸区与锌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意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5、抛丸区,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未见粉尘清扫记录台账,地面铝粉积尘严重; 6、该企业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 9639-2020)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该企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69 号, 证明 2025 年 9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省醴陵市湘 南电瓷电器附件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355 号 ,证明 2025 年 9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省醴陵市 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前制作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28 号, 证明 2025 年 9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53 号,证明 2025 年 9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前对上述两项问题整改完毕 。
第五组证据:《立案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立〔2025〕130 号,证明 2025 年 9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六组证据: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提交延期整改申请。
第七组证据: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总经理胡*泉《调查询问笔录》1 份,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安全管理员余*《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八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九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总经理 胡*泉、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安全管理员余*各 1 份),证明总经理胡*泉、安全管理员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身份。
第十组证据: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
第十一组证据:2025 年 9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现场检查时扫码入企视频片段 2 段、现场隐患问照 片 18(张)及执法记录仪剪切片段 21(段)。
第十二组证据: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与湖南凯灵建设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技术咨询合同扫描件一份,证明湖南省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正在进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编制。
第十三组证据:《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花名册》扫描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湘南电瓷电器附件厂共有员工 40 人,未超过一百人。
该企业问题 1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 0 号)第七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2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七条第三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 题 3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十一条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4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十一条第三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5 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十一条第十项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问题1、问题2、问题3、问题4、问题5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的规定。
上述问题 1、问题 2、问题 3、问题 4、问题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 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 6 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 9-2020)第 4.4 风险评估、第 4.5 应急资源调查、第 4.6 应急预案编制、第 4.8 应急预案评审、第 9 附件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问题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按 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 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湘应急 发﹝2025﹞4 号)附件 2,《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 单》序号 2,行政处罚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适用情形: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 改正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除外);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该单位共有员工40人,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 7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 查结果负责。”的规定。
上述问题 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 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 六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应急发〔2025〕8 号),四、强化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工贸行业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条款的学习宣贯,全面摸底排查辖 区内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 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限定时间整改、确保合法合规,拒不整改或者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他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 同时”规定要求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分析,补齐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完善相关文件资料,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责令你单位限期 改正。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 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 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