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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株环罚字〔2026〕醴-9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访问: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6-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曾维明:               

公民身份号码:430281XXXXXXXXXXXX

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石燕村曾家一组31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120日在醴陵市王仙镇三狮村西岸组进行巡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砂土原料中转站正在经营中,主要从事砂土原料中转站,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发现你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细沙、砂石土及石子物料,堆放面积约150平方米,堆放物料最高处高度约2米,露天堆放的细沙、砂石土及石子物料未建设围挡,也未采取覆盖措施,堆放处地面及周边树木有粉尘沉积。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122日提取的你的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1120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20251127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其他证据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22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字〔2026〕醴-10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并于202622送达。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计算公式为:[10000/100000+(0%+0%+0%+0%+0%)×(1-10000/100000]×100000=10000元,大写为壹万元整。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41573601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6210


编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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