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醴陵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2-22 【字体大小:

醴房局〔2012〕31号
 
 
关于调整醴陵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物业维修资金交存人: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株房〔2012〕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购房款的2%至3%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7%,具体标准为:
物业类型 别墅 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 独立地
下车库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元/平方米)
110 90 60 60 40 60

二、其他规定事项
(一)核定要求: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定本项目交存标准。
(二)交存范围:别墅业主、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及实行产权共有的保障性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不属于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1.经规划审批的为多栋服务的公用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垃圾间、值班室、保卫室、社区用房、架空开放式空间、摩托车及自行车车库等);2.经规划审批的栋内技术转化层、地下人防消毒间等;3.物业管理用房;4.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的后续管理用房及用于社会化公益服务用房。
(三)交存时限:业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企业自留房屋、未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产权总证时由开发企业一次性足额交存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将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原交存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