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房产管理局办事公开内容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2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办理部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股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三、办理条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需提交资料:1.机构资质等级证书;2.资信证明;3.职称证件、注册资格证书;4.统计年报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