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房产管理局办事公开内容之房屋登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2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办理部门:房屋登记中心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
三、办理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7)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买卖;(2)互换;(3)赠与;(4)继承、受遗赠;(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6)以房屋出资入股;(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1)房屋灭失的;(2)放弃所有权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二)抵押权登记
1、抵押权设立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抵押合同;(5)主债权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
2、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5)其他必要材料。
3、抵押权转移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4、抵押权注销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已经实现;(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三)地役权登记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地役权合同;(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5)其他必要材料。
(四)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抵押合同;(4)主债权合同;(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7)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抵押合同;(4)主债权合同;(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7)其他必要材料。
(五)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六)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
五、办理时限:
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2、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3、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4、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