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醴陵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06 【字体大小: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株洲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部署,确保全面完成2014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实现市委“新醴陵,新创业、打造发展升级版,建好湖南东大门”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及责任主体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2014年,我市“两房两棚”建设目标任务为2294套,具体建设目标、责任主体及工作进展情况为:
(一)新增廉租住房396套
1、新建廉租住房96套。项目地址在星火瓷厂生活区,项目业主为星火瓷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2、廉租住房维修改造300套。主要对我市城区范围内直管公房、厂区公房中比较破旧危险的房屋进行维修改造。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改制办。
(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768套
1、经开区新建300套。项目地址在国瓷路南侧,项目业主为经开区高新产业发展公司。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
2、港鹏实业有限公司新建360套。项目地址在港鹏公司生活区,项目业主为港鹏实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3、官庄水库管理局新建108套。项目地址在官庄水库生活区,项目业主为官庄水库管理局。责任单位:官庄水库管理局、市房产局。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1180户
1、国光瓷厂棚户区改造300户。项目地址在原建筑陶瓷厂生活区内,计划新建安置住房200套,项目业主为国光瓷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市棚改办、市改制办。
2、电瓷厂改造300户。项目地址在原电瓷厂内,项目业主为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市棚改办、市改制办。
3、永胜瓷厂一期改造400户。项目地址在永胜瓷厂生活区,计划新建安置住房300套,项目业主为永胜瓷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市棚改办、市改制办。
4、星火瓷厂二期改造180户。项目地址在星火瓷厂生活区,计划新建安置住房180套,项目业主为星火瓷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市棚改办、市改制办。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80户
项目地址在王仙瓷泥矿和新民瓷厂生活区,计划新建安置住房230套,货币补偿150户,项目业主为新民瓷厂和瓷泥矿。责任单位:市棚改办、市改制办。
52014年续建项目
①完成国投公司2013年申报的棚户区改造任务300套;
②完成星火瓷业2013年申报的棚户区一期改造任务160套。
三、工作要求
(一)把握时间节点要求
  1、2014年5月上旬,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资金筹集、立项及腾地工作。 
2、2014年5月中旬,完成各项目报批报建及招投标工作。
   3、2014年5月下旬,实现各项目100%开工建设。
4、2014年12月前,完成各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做好建设资料组卷上报工作。
(二)明确部门单位责任
项目业主单位要组织好建设资金,落实建设、管理任务到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实现项目的早日开工,早日建成。项目责任单位要负责好项目的督促、检查及协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批“绿色通道”,土地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相关税费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市房产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咨询指导,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统一调度。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以下简称保障办)对工程进展情况按省、市要求集中汇总,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争取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各项目建设用地的手续办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监督检查和资金预决算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报建报监审批工作;市招投标局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市改制办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向市保障办报送改造建设的相关材料;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省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各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经开区负责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环境和秩序。
三)强化督查考核
根据省、株洲市人民政府督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考核的安排,我市将分别于6月底和12月中旬对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督查。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造成年度目标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者,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