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1 【字体大小:大中小】
醴劳字〔2015〕1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增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醴陵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的暂行规定》(醴劳字〔2013〕3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从2015年2月1日起开始调整。
二、调整标准:
1、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在岗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3202元/月;退休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2702/月。
2、最高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11580/月。
3、参保人员实际工资介于本通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和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人缴费: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新缴费工资基数的2%代扣代缴个人部分。
四、个人账户:按原政策比率与当前实际缴费划转个人账户。
五、结算办法: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后,只是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结算办法维持不变。
六、调整方法:各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必须于2015年2月6日前派专人到市医保局综合业务股核对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额,逾期未办理造成参保人员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参保单位在以后发生人员异动和工资异动时,必须及时办理调整手续。
以上通知请各参保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联系电话:0731-23221330
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醴 陵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