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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1-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整合救助资源,发挥救助综合效应,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14〕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执政理念,以便捷、规范、高效为出发点,搭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减少救助“碎片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基层组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一个平台受理、多部门协作办理原则;实事求是、属地管理、逐级申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原则;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机构。一是市成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建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残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年工作计划,推进部门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开展救助工作的人、财、物,指导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便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工作,处理日常事务。二是各乡镇(街道)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为成员,民政办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二)设立受理平台。按省民政厅关于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要求,我市统一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大厅或政务大厅加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牌子,与民政办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开展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公示救助政策、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相关内容,让群众知晓政策;受理或转办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能现场办理的给予即时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开出转办函交付至责任单位办理;主动救助、发现救助,对特困人员的救助要改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对村组群众反映的特殊情况可上门服务,确保救助无遗漏、无死角;结果反馈,对于符合或者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根据相关业务单位反馈的办理信息,通过书面方式知会申请对象本人,同时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政策解释说明;档案管理,按档案管理相关条例做好日常工作中的资料整理与档案管理工作。
  四、救助职责分工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民政部门牵头实施。
  医疗救助。保障患重大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实施。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卫生部门牵头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及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部门牵头实施,民政、残联等部门配合实施。
  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规定标准,有建房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正常的申报程序,整合民政部门相关救助资金,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救助。房产部门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救助。住建、房产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城镇户籍人员),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规定,到所在社区进行失业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已通过认定的成员,享受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就业岗位援助、社会保险补贴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实施。
  五、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提交申请。由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相关救助规定提供必需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救助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救助转办。乡镇(街道)根据救助申请对象需求,对有明确的主要责任部门的救助申请转交相关部门进入办理程序;对于目前没有相关政策救助,无法转办的申请,要及时反馈至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跟踪救助申请处理进度。
  (三)结果反馈。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无论办结、转办、告知等情况,“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都要公示办理结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是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的新要求,是对社会救助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是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通道。通过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采取补短板、托底线,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要求得到满足,逐步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在市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帮扶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研究制定各部门相关救助政策和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乡镇、街道平台建设做好有力保障。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根据省民政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4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重点决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确定乡镇(街道)受理平台工作人员、确定相关救助成员单位负责人员、服务流程等。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或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加挂统一制作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牌子,并设立统一的救助政策公示栏、工作职责栏,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等,规范窗口服务内容、办事流程等。
  第三阶段:操作阶段(2015年1月1日起)
  在人员和办公条件到位后,从2015年1月1日起,进入操作阶段。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各类社会救助的受理或转办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累积经验,对存在的问题交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确保“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窗口健康有序运行。
  (三)强化保障,增强能力。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考虑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等实际情况,安排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基层民政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专职负责各类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或转办,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一名民政专干,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本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复印机、数码相机、档案柜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并落实信息化建设的相关配套设施,以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
  七、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要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好、管理好、服务好,要将社会救助工作每一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使每一次救助都做到来源清楚、去向明晰;各单位要严肃纪律,坚持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并引导基层依法开展工作。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经解释政策仍强索硬要、无理取闹行为要从严打击,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对象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