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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 规范

发布时间:2015-11-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
 规范
     根据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规范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4〕16号)文件精神,为全力打造我市风清气正的城乡低保工作环境,杜绝低保实施过程中优亲厚友现象,促进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
一、规范申请程序。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低保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规范受理平台。各乡镇(街道)为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须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各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三、规范入户调查。各民政办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组织对申请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真实记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生活、收入、财产的调查情况并向市民政局提供入户调查的电子版照片,同时填写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对新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入户率应达到100%,市民政局入户抽查率不低于30%。在低保工作中各个环节的领导责任人及直接经办责任人须认真填写《低保工作责任表》并签字确认。
四、规范民主评议。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低保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驻村(居)干部或乡镇(街道)领导负责主持,邀请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低保困难户代表以及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与评议。认真做好《民主评议记录》,包括民主评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评议结果,并由参加人员一一签字确认。
五、强化救助公示。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置统一长期固定的公示栏。公示均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开阔,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做到低保政策、程序、结果全公开。乡镇(街道)负责公示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对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须单独公示。认真做好《公示记录》,包含公示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歧异情况说明及公示的实地图片信息。公示工作均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