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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救急难救助 、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 程序规范执行情况
发布时间:2015-11-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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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救急难救助 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
程序规范执行情况
程序规范执行情况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生活困难,确保求助对象解困及时,本着既简化救助申办程序,又合理规范手续,尽量保障方便群众,服务百姓的目的出发,对救急难救助申请流程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申请受理。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申请受理分为一般程序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类。
1.一般程序
(1)具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的申请受理程序。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2)不具有本地户籍家庭或个人的申请受理程序。对于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或个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市民政局救助站申请救助。
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困难情况说明、家庭收入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清单及医院缴费收据等资料,注明有无享受民政部门其他救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应提供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复印件)等其它相关材料。
(2)遭遇突发性灾难事件的家庭还应提供突发事件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责任事故认定书、证人书面材料)等其它相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突发性事件或特殊困难等特殊情况下需紧急救助的,可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可以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但事后必须补齐相关手续。
2.主动发现受理。根据主动发现主题的不同,主动发现受理分为两类。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的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根据居民遭遇火灾、重大意外事故、罹难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动发现受理。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的危重病人等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时,应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根据紧急程度的不同,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类。
1.一般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完整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醴陵市城乡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审批表》和《社会救助上户调查表》,经审核、公示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局在接到审批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社会救助评审评议领导小组确定救助标准,所有申报资料由民政局建档归类保存,便于查询和监管部门监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的审核审批程序。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接到受理申请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站),应主动与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对口部门联系,做好共同审核工作,并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产生严重后果的,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在临时救助工作实施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求助对象和社会监督。申请救助对象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民政局将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的,由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