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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15-11-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关于低保责任追究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制,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醴陵市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醴纪发〔2012〕8号),对城乡低保工作中负有管理、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乡低保对象责任追究的方式:暂停或取消低保待遇,责令退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有举报必核查处理。